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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一男子酒后闹事被拘留
发布:绛县公安局    时间:2021/8/10 8:58:48

 8月120时许,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国营五四一九厂生活区篮球场闹事,影响篮球赛的正常进行。

 接警后,卫庄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将闹事人员侯某某控制。经查,侯某某饮酒后到五四一九厂篮球场寻衅滋事,干扰比赛正常进行,并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8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方提醒:

饮酒需有度,小酌怡情、大酌伤身,酒后违法,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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