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绛县公安局接部转线索:郭某持有的手机号码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该郭现在运城盐湖区附近活动。
接到线索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民警对此线索展开调查。刑警二中队民警迅速赶赴盐湖区,因盐湖市区出租房较多,给摸排查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民警经过数十个小时的走访排查,最终在一出租房内找到郭某并将其带回绛县公安局。
经查,该手机号为郭某在张某某(男,32岁,翼城县人)的安排下,由逯某某(男,20岁,翼城县人)带其办理手机卡,办好的手机卡由逯某某拿走。4月份郭某在张某某的烧烤店打工,逯某某是张某某的朋友,逯某某想通过卖手机号挣钱,给张某某许诺办一张卡给其70元钱,张某某安排郭某和樊某某跟着逯某某办理手机卡,办好手机卡后,由逯某某把手机卡出售,共获利8000余元,逯某某把赃款分给张某某1000余元。同时查明,逯某某出售用郭某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现已实施三次电信诈骗犯罪,涉案资金三万余元。
目前,逯某某、张某某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