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0时7分,新绛县横桥乡冯某某(男,20岁)饮酒后驾驶自家的一辆车牌号为晋M25***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家中去县城上班,当行驶至该县108国道县标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国道中队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据办案民警在大队办案区对其询问时了解到,冯某某在县城一家夜市打零工,上班前为了驱除睡意,便随意喝了几杯酒后就急匆匆地驾车赶路,心想时间已过半夜,路上不会遇到交警查车,没想到他还是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代价”。
针对冯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在对其进行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冯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驾驶证吊扣6个月、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