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防控工作不容忽视,日前,有个别人员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潜在风险。稷山公安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严打击,查处多起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案例一
10月21日,稷山县某物流企业负责人王某某(男,51岁,太阳乡人)对两辆保供车辆进行点对点接返,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在两车卸货后,王某某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对三名外省司机进行全程闭环管理,放任车辆、司机随意流动,致使三名司机脱离疫情防控的管控措施,对我县的疫情防控造成风险隐患。
案例二
10月21日,河南籍货车司机张某(男,31岁)、师某某(男,29岁)和薛某某(男,34岁)分别驾驶两辆大货车到我县货车营地接受点对点接返运送货物,在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的情况下,三人拒不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对我县的疫情防控造成风险隐患,师某某、张某经核酸检测初筛系阳性人员。
案例三
10月21日至22日,肖某(女,39岁,西社镇人)和樊某(女,44岁,西社镇人),在明知稷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规定“各类饭店暂停堂食,在落实好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提供外卖服务”的情况下,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仍分别在自己经营的西社“人民饭庄”饭店和“聚鑫源”饭店为顾客提供堂食服务,对我县疫情防控造成风险隐患。
经查,以上三起案件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张某、师某某、薛某某、肖某、樊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稷山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六人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输入性风险加大,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有关通告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