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减轻大气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稷山县公安局稷峰派出所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于11月2日快速查处一起燃放烟花爆竹案。
经查,违法嫌疑人兰某(男,32岁,稷山县人)于11月2日18时许,因购买新车后在其家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兰某已被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