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期间,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但仍有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饮酒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了假期道路交通安全。
5月2日10时29分,城区中队民警在稷仁线汾河大桥路口开展酒驾醉驾查处时,在对一辆摩托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神情恍惚,言语吞吐,经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显示驾驶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1mg/100ml,存在饮酒驾驶违法行为。
5月2日23时许,西社中队民警在稷仁线17KM处路段设卡开展违法整治,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存在可疑,遂将其拦停,检查中,民警从驾驶人身上闻到一股酒味,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52mg/100ml,构成饮酒驾驶违法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民警依法对两人饮酒驾驶违法行为,各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非一句空话,拒绝违法行为,确保自身安全,需要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为了美好的明天,为了家人的幸福团圆,让我们携手,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