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维护好盐湖区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盐湖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要求,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6起涉疫违法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0月19日,在东城办槐树凹村核酸检测点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时,违法行为人牛某飞借口工作人员将其嗓子捅疼,辱骂医务人员,并将前来劝阻的志愿者曹某某推倒在地后且用脚踢,在执勤民警进行制止时,又对执勤民警进行恐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牛某飞处以行政拘留10日。
10月16日,居住在东城办高家垣的违法行为人赵某盼未戴口罩且私自外出坐在门口,当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返时,仍拒不配合,态度蛮横,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赵某盼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10月16日,南城办一菜店老板牛某明在疫情防控静默期间违反规定擅自营业,在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多次批评并查封菜店后,仍拒不配合,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拆封条,继续擅自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牛某明处以行政拘留5日。
10月11日,在北城办惠佳购物广场核酸采集点,违法行为人王某鑫插队,当工作人员进行制止时,王某鑫持手中滑板车对工作人员进行抡打,导致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王某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10月11日,居住在大渠办中风险小区的王某峰以拉东西为由,擅自从家中外出,其行为已违反疫情防控静默居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峰处以警告。
9月25日,在运城北高速疫情卡口,王某签订《载货车辆往返承诺书》后,将司机曹某峰驾驶的豫K号牌货车接下高速,但未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间内“点对点”闭环押车返回原卡口,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扰乱公共秩序等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