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20时许,在临猗县三赵线14KM(景村路口)处,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浑身酒气的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某,被随后赶到的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采取控制措施,并采血送检。
经讯问,李某某的朋友董某某当日下午要接在某机械厂上班的儿子回家,但因为喝了酒,不能亲自开车去接,便叫来李某某替驾。在返回途中,应董某某朋友邀请,直接去了大闫村某饭店吃饭、喝酒,李某某喝了约五、六两白酒。随后李某某驾车,载着董某某及其儿子回家,结果发生事故,幸无人员伤亡。
目前,经血样化验,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5.39mg/100ml,达到醉驾违法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