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在临猗县泉杜村西门口附近路段,一辆晋LSF***小型轿车与前方一辆晋MMR***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临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在现场勘察及对当事人询问中,闻到晋LSF***小型轿车驾驶员樊某某身上一股酒气,便立即对其采取控制措施。经血样化验,樊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7.84mg/100ml,达到酒驾违法标准。同时查明,樊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曾被交警部门依法处理过,其所持驾驶证至今未恢复正常,呈吊销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樊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受到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理,还将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