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运行
自行招录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和撤销备案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2/21 16:39:41
 

事项名称

自行招录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和撤销备案

权力类型

其他权力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对象

法人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10]43号)第七条、第八条

受理条件

自行招录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流程

审批环节

承办人

职务

联系方式

承诺时限(工作日)

备注

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

2059193

即办

审查

决定

是否分情形(可添加多个业务办理项):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数

(份)

复印件数(份)

提供表格

和样表

出具

单位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1

0

自行提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

0

自行提供

保安服务区的基本情况

1

0

自行提供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1

0

自行提供

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1

0

自行提供

是否有自建系统

系统为省级或市级建设

省级

是否可网办(可网办地址)

山西公安公众号

办事地址

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工作日)

即时

联系电话

2059193

监督电话

2665986

                                    填 表 人:董萌萌                联系方式:2059199                 负责人:任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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