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运城市公安局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快出警、快侦破、快追赃、快挽损,破获一系列民生案件,有效的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升市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7月28日21时许,临猗县公安局接到出租车司机宁某报警称:其在临猗县某村附近被人持刀抢劫。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报警人宁某称:当天下午18时许,其在临猗县城接上一名陌生男子,在到达目的地时,被该名陌生男子持刀抢劫了500元。办案民警根据宁某提供的信息进行摸排,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有多次犯罪前科的樊某某。当晚23时许,将其抓获。
然而,通过仔细调查,办案民警很快发现宁某所报案件与调查情况完全不符。经查:樊某某在乘车途中借宁某370余元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承诺其到家后会付清借款和乘车钱,在即将到达目的地时,趁宁某不备,樊某某下车逃跑,宁某觉得自己被骗,为报复樊某某,捏造自己被持刀抢劫,意图使樊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在民警的耐心劝说和证据面前,宁某承认了自己诬告陷害的犯罪行为,并为自己因一时糊涂,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深表歉意。
民警在对樊某某进行调查时,发现其非法持有警用手铐和伪造的人民警察证,经深挖,发现樊某某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经讯问,樊某某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宁某和樊某某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樊某某涉嫌招摇撞骗一案正在继续深挖中。
公安普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