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份以来,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针对夏季农村道路酒驾摩托车违法行为有所抬头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夜查方案,及时将查处的重点人群向摩托车转移,重点路段向农村集镇道路转移,重点时间段向夜晚零时以后转移。通过“三转移”,共查处酒驾摩托车违法行为42起,其中7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就查获11起,有效净化了农村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了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实现辖区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月26日21时13分,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在省道232线59公里加500米处,将饮酒后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人苏某某(新绛人,31岁)查处,经检测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民警遂依法对苏某某作出罚款1250元、驾驶证记15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7月26日22时11分,驾驶人任某某(男,49岁)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横桥加油站处时,被国道中队民警查获。经检测,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
7月26日22时20分,在新绛县南庄村口,师某某(32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被国道中队执勤民警查处.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师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属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7月26日22时24分、23时20分,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城中队民警在绛州大道与梁公路交叉口和旅游路口分别将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王某某(新绛人,46岁)、文某某(新绛人,28岁)查获,并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得二人驾车时血液内酒精含量分别为42mg/100ml、53mg/100ml。
7月26日22时32分,驾驶人赵某某(男,24岁)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至省道232线60公里加800米时,被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查获,被查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46mg/100ml。
7月26日23时13分,巡逻中队民警在国道108线988公里加800米处查获一起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驾驶人杨某某(新绛人,24岁)处于1550元的罚款。27日0时16分,在同一地点,新绛县横桥镇驾驶人王某某(男,25岁)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新绛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查处,经检测二人血液内酒精含量分别为54mg/100ml、36mg/100ml。
7月27日0时03分,该大队国道中队民警在新绛县西关村路口将饮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康某某(乡宁人,36岁)查处,并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7月27日0时30分,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苏某某(新绛人,49岁)在县标口被国道中队民警查获,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得知苏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2时15分,在同一地点,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新绛人,56岁)被查获,通过酒精检测得知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
新绛公安交警郑重提示:不管驾驶什么车辆出行,都要时刻把交通法规记在心上。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同样属酒驾!况且,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汽车,将直接威胁到自己或家人的生命。为了你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奉劝广大摩托车驾驶人牢记:驾车不是儿戏,酒后不当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