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在整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行动中,查获一起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当日16时许,民警在禹王镇秦家埝村路口对晋MPD***五菱宏光面包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张某某脸色通红,说话吞吞吐吐,言语不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95mg/100m1,涉嫌存在醉酒驾驶违法行为。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证。
经询问,张某某和朋友在禹王镇某乡村饭店喝了3、4两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心想几分钟的路程,抱着一丝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驾车回家,没有想到被交警“逮个正着”。张某某后悔不已,但事已至此,无可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1、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张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夏县交警温馨提示:亲朋好友团聚,别让酒驾搅局,请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