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驾驶人韩某驾驶晋M71***小型汽车涉嫌酒后驾驶,被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水头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3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进一步调查显示,民警发现韩某2019年9月6日因饮酒驾驶被夏县交警查处,属二次醉酒驾驶。
经询问,5月18日韩某在禹王某饭店喝了五瓶啤酒,感觉自己意识清晰,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且没有想到被巡逻民警查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等待韩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夏县交警温馨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千万不要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莫让今日的酒驾成为终生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