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佳节禁放烟花爆竹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02-15

元宵节将至
运城公安提醒广大朋友们
元宵节期间
禁放烟花爆竹!
   禁放烟花爆竹!!
     禁放烟花爆竹!!!
切记不要以身试法

    在两节期间,为创造平安清洁的和谐环境,运城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危爆领域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把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不间断地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排查,取缔一批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收缴了一批私存私放的烟花爆竹,查处了一批顶风违反烟花爆竹“五禁”的违法行为人。

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2月1日(初一)晚18时许,河津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在河津高速东口检查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后备箱时,发现车里有34件各类烟花爆竹,且无运输危险品的相关许可证,司机李某被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目前,李某被河津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盐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中发现任某某及樊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经查,违法人员任某某及樊某对其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已对现场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查扣收缴。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任某某、樊某两人分别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2月10日,盐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私自售卖烟花爆竹。
    经查,违法人员黄某对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涉案人员黄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违规存放烟花爆竹
有极大安全隐患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
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
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相关行政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呼吁
请广大群众移风易俗
自觉遵守禁燃禁售规定
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文明欢度佳节

关联文件: http://gaj.yuncheng.gov.cn/site/public/zwgkshowyInfos.aspx?id=20211110093343996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