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0-09-23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亟须制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现将《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 鞭炮的原料是火药,主要成分是硫磺、炭粉、硝酸钾或氯化钠,烟花或焰火是在火药中按照一定的配比加入了镁、铝、硝酸钡、硝酸钠等硝酸盐制成的。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规定(草案)》的出台,将对减少空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减少我市火灾和伤人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和伤人事故,特别是在城区范围内,建筑物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定(草案)》的出台,将对保障公共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

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所产生的高分贝、大范围噪声,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单位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规定(草案)》的出台,有利于减少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一)实地考察学习,打好工作基础

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立法工作的初期阶段,市公安局调研了解太原、大同、晋中、临汾等地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立法及实施情况,借鉴各地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吸纳汇总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打好了草案起草的工作基础。

(二)多方征求意见,形成法规议案

经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多地考察学习、反复研究讨论、多方征求意见,市公安局起草了《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拟出初步文稿后,先后三次组织相关人员对草案内容进行逐条审核、逐字推敲,召开两次座谈会对草案内容进行论证。经市公安局党委办公会议研究后,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市政府法制机构向盐湖区政府、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台、供销合作社等11个单位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了对草案的具体意见,共征求回修改意见25条,经梳理分析,采纳了11条修改意见。2017年11月13日,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围绕草案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禁止性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17年11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又专门对草案进行了讨论议定。在此基础上,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了草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语言表述精练准确、逻辑结构清晰严密。2017年12月8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审议的议案。

三、《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

2017年3月13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听取了市政府副市长郭尚礼所作的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杜卫国所作的关于草案研究意见的报告。会后,为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高质量的草案文本,为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做好扎实细致的准备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了多次立法调研和座谈,就草案修改的主要问题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证,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研究意见的报告、今年市“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部分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对《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一)总体修改情况

一审草案稿共16条。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遵循立法规律和客观规律,依法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强化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优化草案结构,规范文字表述,对草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现草案修改稿共19条,较一审草案稿增加3条,修改80余处。

(二)主要修改内容

1.将烟花爆竹燃放由“限制”改为“禁止”

一审草案稿对烟花爆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草案修改稿把限制燃放区域改为禁止燃放区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由“限制”改为“禁止”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考虑: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既省委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决定,也是我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大势所趋。2017年9月28日,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明确提出“11个市建成区禁放烟花爆竹……县城建成区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当前,我省、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要打赢这场蓝天保卫战,确保3年时间明显见效,必须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实的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从我省其他市的情况看,太原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法规过去是“限”,去年修改为“禁”,晋中、临汾两市去年制定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法规都是“禁”,吕梁、长治、阳泉、大同、朔州、晋城等市政府也都明确规定,在划定区域或者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明确方向,把握趋势,尊重规律,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省委的要求和省政府的决定贯彻落实到我们的立法工作中。

(2)“限”改“禁”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有利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严重,雾霾天气频发,PM2.5值高居不下,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市对外开放的整体形象,人民群众改善空气质量的要求和愿望日益迫切。2016年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在盐湖区城区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通告》实施两年来,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数量大幅下降,对改善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限”改“禁”和《规定(草案)》的有效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同时,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少放乃至不放烟花爆竹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大多数市民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限”改“禁”的民意基础正在逐步扩大。

(3)“限”改“禁”是一审时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综合以上情况,经过调研、考察、座谈,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后,将《运城市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管理办法(草案)》改为《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草案内容也作了相应调整。

2.修改了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一审草案稿确定的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包括:运城市中心城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城南山自然生态区和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针对这个区域包括范围过大、表述不够准确、边界不够清晰等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及法制机构、市公安局、市规划局、盐湖区人大常委会、盐湖区政府办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工作方向。会后,市政府办公厅及法制机构会同公安、规划、民政等部门,参考借鉴其他设区的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反复研究,提出了新的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方案,即盐湖区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南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中城办事处、姚孟办事处、大渠办事处、安邑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这一新的方案较一审草案稿范围大小适宜,表述规范,边界清晰,易于理解和掌握。按照这一方案,对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进行了修改。

3.将禁止燃放区域从市城区扩大至县(市、区)城区

一审草案稿的内容仅限于市城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没有涉及到县(市、区)城区。今年市“两会”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开展了问卷调查,支持在市城区和县(市、区)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占到80%。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将禁止燃放区域从市城区扩大至县(市、区)城区,同时规定,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区域的扩大,将更加有利于全市范围内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县(市、区)级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也体现了法规的灵活性和科学性。

4.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和告知、劝阻和举报义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仅靠公安机关一家督促查处,难以收到好的效果。为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参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草案修改稿对现实中与燃放烟花爆竹密切相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服务;二是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规定,并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三是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宴席、庆典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草案修改稿还相应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落实,进而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四、《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包括盐湖区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南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中城办事处、姚孟办事处、大渠办事处、安邑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规定,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草案第六条规定了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如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等。

(二)规定了政府及公安机关和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规定了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对于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服务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劝阻义务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提供宴席、庆典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宴席、庆典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履行告知、劝阻义务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