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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了硬核措施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4/10/25 17:06:28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属违法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

    11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过程,并解读重要条款及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工作安排。

    据了解,我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80万辆,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在便利群众出行的同时,逆行、不戴头盔、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问题日渐凸显,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迫在眉睫。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经认真研究,并报请市委批准,将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予以推进。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共7章 40条。条例实施后,标志着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将进入一个依法监管、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明确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的质量标准

    《条例》第二章中,明确了“生产、销售、回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质量标准。其中,为明确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的质量标准,在第七条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针对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这一影响安全的问题,在第九条明确了5种禁止行为,同时规定,禁止销售和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在第三章“登记管理”中,《条例》详细介绍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包括转移、注销登记及号牌监制等。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此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超标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明确安全通行规定,规范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自行车

    在第四章“通行与保障”中,增加了关于驾驶资格、通行规定、快递外卖企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的细则。同时,在第十八条明确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等9项安全通行规定。此外,为规范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配送考核制度,科学发单派单,合理规定配送时间,引导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的规划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停放、充电规划、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三条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的规划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以应对日益增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针对公寓存在的人员密集且充电安全隐患较为突出这一基层治理难点,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员较为集中的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同时,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作出具体规定,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充满自动断电等安全充电功能。

    各执其事 各司其职

    发布会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将对照《条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要开展专项行动,对不到驾驶年龄驾驶、超载骑行、不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及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过程中的监管,从源头确保我市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培训。规划、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强化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区域,监督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集中充电设施。消防救援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确保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对目前存在的占用消防通道、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行为依法处置。小区物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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