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新的战略以及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了解并着力解决我市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河津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更好地转变工作作风,深化“放管服”改革,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河津市公安局服务企业接待日”制度。
一、接待领导
市公安局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接待时间
固定时间:每个月第一个星期二上午9:00-12:00(遇节假日顺延)。
其它时间:根据企业的申请和实际需求安排。
三、接待地点
河津市公安局
四、接待对象
1.在河津市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所有类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2.河津市域内在建、续建、签约落地的重点产业项目负责人。
五、接待内容
1.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属于和需要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2.对全市公安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3.对全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作风问题的投诉。
4.公安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提供咨询的事项。
六、接待程序
(一)登记。企业家可通过电话(5295570)、来信(河津市公安局信访室)等形式反映来访意向,并说明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市公安局根据企业家的问题,分门别类,确定相关分管领导和科室人员接待。具体接待时间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并电话通知来访企业家。
(三)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家会谈,详细了解来访企业家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办。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科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承办科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家。
七、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问题,承办科室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3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承办科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家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