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跑跑腿
帮别人取下款
就能得到不少“好处费”
这样的好事你敢接吗
2024年5月14日晚,芮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经过缜密侦查,果断出击,成功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银行卡7张,现金5500元。
案情回顾
5月5日,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的赵某龙(男,31岁)通过某聊天软件介绍,得知帮别人到银行取款就可以赚钱的消息后,便萌生了赚快钱的念头。赵某龙通过微信与上线取得联系,得知只需按要求到银行取款,就能得到好处费。5月14日晚5时许,上线联系赵某龙,让其到芮城县某银行取款提现。因为是第一次取款,赵某龙便与好友赵某东(男,30岁,河南省三门峡市人)一同前往芮城县,两人通过微信与上线取得联系,上线将7张银行卡(银行卡贴有编号、卡主姓名、取现密码)交给赵某龙。赵某龙伙同赵某东先后到多个银行ATM自主取款机共取款5500元。就在两人准备离开时,被芮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赵某龙、赵某东对其帮助他人非法取款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运城公安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取现,以及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来源:芮城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