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施暴力也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
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活动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预防和制止施暴人再次施暴。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率逐年提升,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如本批典型案例中,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
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快速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性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人群收集、固定证据能力的差异性,使更多暴力情形得以有效规制,在证据标准方面,《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比如,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伤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过程中李某丈夫对李某的受伤照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人民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这个案例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适用恋爱中和恋爱终止后
在申请主体方面,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就恋爱、交友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行为明确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人民法院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如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陈某已年逾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使陈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