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诚信
面对学生欺凌,学校、家庭应该怎么管?山西修法明确各方职责保护未成年人!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3/9/28 11:09:21

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条例》对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9月2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解读。

哪些行为属于学生欺凌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其他对未成年学生构成心理或者身体伤害的行为。

面对欺凌行为学校应当怎么做?

《条例》明确: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教育。

太原市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

家庭应承担哪些保护学生的职责?

除了“学校”的相关保护责任外,《条例》还规定了“家庭”的保护职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如何与家庭建立联系?

《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掌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采取家长会、家庭联系册、电话、网络等方式,保持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态化的密切联系。

住宿制学校如何进行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提供住宿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住宿理制度,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哪些行为属于对学生性侵害性骚扰?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此条规定指出: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版权所有:运城市公安局  ICP备案许可证 :晋ICP备05002945号-1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运城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359-2273110  网站标识码 :1408000040  
 晋公网安备:1408020200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