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镇一中队民警在辖区路段查获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当日凌晨1时46分,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康杰北路体育馆门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驾驶人乔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后经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驾驶人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驾驶人乔某交代,自己于被查处前半夜21点和朋友一起在夜市喝了白酒,眼看时间到了翌日凌晨,便侥幸认为“交警不会凌晨查酒驾”,就驾驶摩托车上路准备回家,没想到刚走不远遇到交警,心里十分后悔。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人乔某依法将其约束至酒醒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等待乔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夏县交警温馨提示:饮酒一分钟,驾车十分险,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向酒驾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