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夏县公安局庙前派出所办结一起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案。
2023年4月,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一起涉嫌经销假冒厂名厂址的化肥案时,发现黄某有作案嫌疑,遂电话通知其接受调查。黄某因害怕此事影响孩子报考军校,便在网上下载修图软件,将其真实身份信息扫描后修改了真实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并于2023年4月20日将虚假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工作人员对该黄处罚时发现该黄的身份信息造假后,该黄才将真实信息提供。同年7月,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黄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相关材料移送夏县公安局要求处理,经调查,黄某对其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材料这一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夏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保证居民身份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