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结果公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510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7/4 11:24:14

尊敬的郭宏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科学调整冬季大气污染期间不合理限行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郭委员您提出的有关机动车限行问题及建议,我们诚恳接受并依此采纳参考,积极调整改进工作,在下一步的交通管控措施中认真纠正以前措施发布上的不合法、不合规和不合理的地方。同时,统筹考虑机动车单双号禁限行给民生带来的影响,尤其是要充分考虑早晨和夜间时段,家长为了学生上下学的安全保障每天开车接送孩子,却因号牌限行给车辆出行带来严重不便等方面呼声较高、现实情况突出的问题。力求合理、妥善兼顾各种群体需求。

单双号限行政策本是为了缓解重污染天气车辆排放污染和交通拥堵区域性污染,以政府和大气部门名义实施的一个权宜之策,通过对污染消峰和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控制,效果明显,故常常被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运城每年的“单双号限行”政策是否可行?是否是空气污染防治、降低pm2.5的必要手段和最佳办法?一直在国内各个城市颇有争议,在当前公交、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服务状况没有达到舒适和快捷的情况下,单双号限行确实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通勤族、上班族来说。但不可否认,在运城地处汾渭平原低洼盆地,空气污染物容易积存蓄积,这样的地理气候环境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这权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政策,但是却使市民对政府及交管部门的工作满意度评价降低。

今年单双号交通限行措施解除后,省政府和省交管局也对太原、运城等地货车禁限行范围和限时时间上的问题进行督促约谈提醒,并派专人到运城召集市级层面的政府秘书长、各县市分管环保和交通的副县长、市环保大气部门和各县环办负责人以及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负责人参与讨论,提出问题督促整改。会上,对发布通告不规范、预警标准不对、管理事权超范围使用等方面提出尖锐问题,尤其指出市级大气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调度令:人为降低预警标准,扩大预警管控范围,管理事权超范围问题。调度令在前期发布和实施,没有提前给群众一个缓冲的时间,没有体现24小时群众反应的时间,调度令的解除也存在没有依据和数据支撑情况下的随意性。上述问题的提出,也是对政府和职能部门,尤其是环保大气部门在政令运用上敲响警钟,要求迅速纠正和整改,意在不能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2021年11月25日,运城市中心城区(盐湖区、经开区)的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当时是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启动运城市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的函》和《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一是从发布程序上,由于“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属于市政府领导下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行政决策层面代表市政府行使行政职能,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的成员单位组成是由市政府若干行政职能局和直属单位构成,以便于统筹协调共同完成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的各项治理任务。其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是领导组成员单位之一。发布机动车禁限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是根据市政府常设办公机构“启动机动车禁限行的函”和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来发布,交警部门做为下级部门,对上级交办工作安排来具体执行。二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府大气领导组办公室对中心城区开展机动车禁限行的部署要求,具体对道路区域进行规划和车辆类型的划分,同时在具体落实机动车禁限行措施时,需要交警部门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才能完成。三是对中心城区的部分区域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机动车限行,是为了提高空气质量、解决交通拥堵的情况下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只是在一定范围区间内的临时性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上对机动车限行也有相应的内容。

在当时认识出发点有偏差的上述情况下,交警支队实施了不合理、不合规、甚至程序不合法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对此方面的错误,我们将虚心接受政协委员们的批评,直面问题,纠偏扶正认真整改。对委员们的建议积极采纳,积极响应民生、经济生产以及城市建设领域的呼声和感受,下大力气,保障城市快速发展需求和压降空气污染指数统筹兼顾,在落实中央、省、地市治理环保污染各项要求、任务考核达标与百姓生活、生产建设方面“两同步”。

在以后出台禁限行管制时,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思维。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定要找到依规依法的东西来支撑,虽然后续进行整改,但不能越改越错。

二是加强民生保障建设,减少限行措施的运用。限行过多、过长都不合理。要不断适应满足机动车路权保障,要考虑群众的权益和生存状态,掌握准、把握好各种交通管控措施制定禁限行时间、范围,以市民群众出行的呼声和反应着手,本着便民为民思想采取通行措施。

三是统筹兼顾,提升治理能力。不能笼统地发一个不让走的通告,导致群众出行出现问题,应需要人大按照立法要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广泛听证、讨论决定、公布实施等程序进行,分清倡导性和强制性的治理措施,管理的同时也要服务公众,要有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管理、服务、保障的手段使用好。

下一步,在每年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开展机动车限行时,以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为发布主体,同时在发布时,交警部门建议市委市政府参考借鉴周边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在限制时间上尽量考虑合理诉求,以早7时至晚8时的时段为基础,把孩子放学接送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去,把对群众出行影响降到最低。以委员们的建议稳妥落实为重,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运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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