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安部、省公安厅部署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运城公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夏季社会治安形势特点,突出强化社会面打防管控巡等措施,重拳打击突出违法犯罪,大力整治社会治安问题,攻坚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以“百日行动”的高分答卷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连日来,稷山公安强化攻势、持续发力,再破多起盗窃案件。
7月29日,稷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稷山县某村将涉嫌盗窃罪嫌疑人王某成功抓获,扣押被盗电动车一辆。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28日,稷山县公安局快速侦破多起超市物品被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
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邓某某、张某被稷山县公安局采取行政处罚。
7月26日,稷山县公安局太阳派出所侦破一起团伙盗窃电动车、电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周某、王某三人自七月份以来,在稷山太阳乡县多个村庄实施盗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7月20日,稷山县公安局用时不到24小时,迅速侦破一起电动车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史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已被稷山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