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盐湖公安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总体安排部署,全员发动、快速反应,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努力做到疫情防控和破案打处两手抓、两不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盯民生案件不放松,为维护辖区安定和谐提供坚强保障。
2022年5月5日,盐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东城中队接到一群众报案称工作室电脑被盗。接报后,办案民警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调取相关证据,展开侦查。2022年5月8日,迫于压力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2022年3月4日、3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2岁,盐湖区人)在盐湖区一网络工作室上班期间,偷偷将工作室内的3台电脑主机及摄像头偷走并变卖,获得赃款17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日常消费。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盐湖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