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盐湖公安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委总体安排部署,全员发动、快速反应,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努力做到疫情防控和破案打处两手抓、两不误,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盯民生案件不放松,为维护辖区安定和谐提供坚强保障。
2022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盐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警犬中队在夜间日常巡逻至某小区附近时发现一面包车行迹十分可疑,观察敏锐的民警怀疑该车辆上很可能装有涉盗物品,当即将该车拦下。经盘查发现,该车辆后排有大量成卷钢筋和一把钢筋钳,车上二人均有多次盗窃和吸毒前科,遂将该二人移交至分局刑警大队西城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4月24日凌晨12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男,42岁,盐湖区人)伙同王某(男,50岁,盐湖区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在一处工地,使用钢筋钳剪断工地内放置的钢筋,将钢筋搬入车内后驾驶面包车逃离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王某二人已被盐湖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