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芮城县公安局经缜密调查取证,依法对杨某某持用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是该局办理的首例因持用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2022年1月19日,按照局党委和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统一安排,芮城县公安局南磑派出所会同出入境管理大队对“杨某某的出国境申请材料有提供虚假材料存疑”一事展开调查,通过细致深入的核查取证,民警发现杨某某在南京某有限公司担任实习海员期间,因听说有护照可以提高工资待遇,便通过微信购买和获取了虚假、伪造的南京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用工合同和派遣证明等,骗办出国境护照。2021年4月,杨某某持用骗取的护照跟随南京某有限公司某艘货船,出境至印度、巴西、新加坡等国家,2021年12月21日返回国内。
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持用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违法行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芮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杨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