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绛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名,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
12月3日,龙兴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李某报警称,在某浴池有两名男子醉酒闹事。在民警处置警情时,雷某(男,50岁)、王某(男,48岁)二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且辱骂、推搡、撕咬执法民警,导致两名民警受伤。案件发生后,新绛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并及时启动维权程序,治安大队立即展开调查,警务督察大队对案件进行督办。
目前,王某、雷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请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