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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快递
    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成功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1/8/30 16:00:3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以来,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坚持快出警、快侦破、快追赃、快挽损,相继破获4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刑事拘留8人,有效的震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升市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No.1
      2021年6月25日,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接运城反诈中心推送疑似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通知称:居住于空港某小区的王某某等人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1岁,万荣人)、丁某某(男,30岁,陕西人)、邵某某(男,46岁,盐湖区人)三人于2021年4月份在某APP上注册信息利用其亲属名义办理三十余张电话卡倒卖给外省某人非法获利一万六千五百余元;三人在该外省人处购买信号发射器,先后多次非法购买他人手机卡在运城市某小区多次实施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二十八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丁某某、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扣押两台信号发射器,两台路由器设备,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No.2
      2021年7月22日,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赵某、卢某、郭某某三人在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从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经查:2021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女,31岁,临汾人)通过抖音与一昵称“火鸟”男子取得联系,学习具体的操作流程,以刷单为名义,采用批量转账的方式为他人转账洗钱,牟取非法利益,郭某某从网上购买作案手机十余部。7月13日,郭某某提供资金4500元让赵某承租某小区出租房为作案场所,赵某从朋友处借取银行账户7个、手机卡4张,让卢某提供了银行账户3个、手机卡2张。郭某某主要负责电脑操作、与上线联系、结算利润,赵某和其雇佣的卢某负责操作手机、输入转账密码。案发期间,郭某某、赵某各自获利21508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赵某和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扣押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十九部,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No.3
      2021年7月28日早7时许,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空港某花园小区内张某某等人利用跑分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洗钱服务。

      经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26岁,芮城县人)通过境外聊天平台与自称“秦某”的河南籍男子取得联系并学习跑分平台具体操作流程。5月24日,张某某开始为境外赌博平台洗钱提供服务,至今其已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期间,张某某还雇佣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男,27岁,永济市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冯某某二人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扣押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三台,手机三部,银行卡二张,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No.4  

        2021年7月5日,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局推送涉案“两卡”线索:王某某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民警立即行动,经过周密部署和走访排查,一举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21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6岁,夏县人)和畅某(男,26岁,临猗县人)与几名外地男子接触,将事先绑定银行卡网银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交易密码告诉对方进行转账交易并从中获利。办案民警通过调查发现,王某某共获利5000元,畅某获利3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畅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运城公安提醒广大群众,时刻警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虚拟账户以及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借、出售上述卡号、账号、账户,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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