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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提示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0/1/31 9:05:59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山西省运城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6.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0359-110。

    特此通告


    运城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山西省运城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6.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0359-110。

    特此通告


    运城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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