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11时许,夏县公安局禹王派出所接到禹王乡政府报警称,在禹王乡李庄村的河道处发现有村民在燃烧地头的秸秆时将河道内的干草引着。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经查,当日11时许,陈某某在自家地里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玉米秸秆时将紧邻河道上面的干草引着,遂自行灭火,在自以为将火扑灭时予以离开,后火势又重新燃烧起来,致使河道内100余米的干草被焚烧,火势过大,后村干部及时发现将火彻底扑灭,并联系了派出所。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以后不再犯同类错误。夏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予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