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绛县公安局三泉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野外用火案,对违法嫌疑人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18日18时许,三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禁三烧”巡逻时,发现辖区一农田内直冒浓烟,巡逻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场后民警立即制止点火人并将火熄灭,同时依法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王某(女,47岁)在地里清理地埝杂草及秸秆时,明知新绛县全境范围内禁止违法野外用火,仍露天焚烧杂草与秸秆,过火半径两米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某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