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和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部署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了酒驾醉驾集中查处统一行动,严整严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据统计,今年1月至5月,全县累计查处酒驾违法行为195起。
在查处的酒驾违法行为当中,多数是因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所致,对此新绛公安交警选取10起酒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期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吸取教训,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真正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一:2020年3月12日10时14分左右,新绛交警在辖区泽古线北张镇北董村路口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忽快忽慢,形迹可疑,遂准备上前进行检查,不料该车却突然转向,拐进路边一养鸡场内,民警即驱车将其拦截。面对民警的询问,该驾驶人除承认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外,缄口不言,拒不配合,且身上散发一股酒味,涉嫌酒驾。通过查询和酒精检测,驾驶人宁某某(男,56岁,新绛人)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3mg/100ml,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受到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0年3月18日15时07分,新绛交警在泽古线15公里处对车牌号为晋M****吉利牌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林某某(男,45岁,稷山人)不仅无证还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1mg/100ml,遂将其带回大队。在证据面前林某某承认自己无证且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称自以为现在还处于疫情期间,交警不会查车的,便心存侥幸驾车去送亲戚,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还是被查获。
案例三:2020年3月21日16时50分许,横桥镇驾驶人赵某某(男,46岁)酒后驾驶晋M****号炫威牌小型轿车,沿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国道108线982KM+100M处(新绛县新汾河大桥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等候交通信号灯的一辆雪佛兰小型轿车和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三车尾随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与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孙某某引发冲突,后乘坐其朋友白某某的一辆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3月24日,赵某某在法律的震慑下到交警大队投案,对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及为躲避法律处罚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民警对酒后肇事逃逸的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记12分驾驶证降级的行政处罚,其涉及打人一案由新绛县开发区派出所另案处理。
案例四:2020年3月31日21时05分左右,新绛交警在县城北环路对一辆车牌号为晋M****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有酒气,涉嫌酒驾,便将其带到大队办案区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聂某某(男,25岁,新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面对检测结果,聂某某供称,当晚20时40分自己与朋友在夜市喝完酒后,心想无事,便驾车返家,不料却在途中被执勤交警查处。
案例五:2020年4月1日1时23分许,新绛交警在横桥乡南庄村口对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晋L****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检查时,驾驶人满嘴酒气且话语特别多,一直借故和民警聊天搭讪,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测得结果为76.7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通过在办案区询问得知,驾驶人王某某(男,新绛人)3月31日晚一个人在家无聊,便约上几个朋友来家里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已是第二日凌晨了,自认为此时不会有交警查车了,便借酒壮胆驾车送朋友回县城,不曾想还是被查获。
案例六:2020年5月12日22时30分许,泽掌镇驾驶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晋M****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由县城返回家中,当行驶至县城文体路南端路段时,被新绛交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2020年5月14日,新绛交警在新桥收费站开展酒驾夜查行动时,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违法行为。经查,摩托车驾驶人姓王,新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2mg/100ml,所驾摩托车无牌无证。自称晚上下班后与几个朋友在县城一饭店喝了些啤酒,酒足饭饱之后驾驶自己的雅马哈两轮摩托车去送一朋友回家,心想交警不查摩托车,结果在返回途中被民警查获。
案例八:2020年5月14日3时10分许,新绛交警在县城北环与梁公路交叉口对一辆车牌号为晋M****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散发一股酒气,涉嫌酒驾,遂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经查,该驾驶人姓宋,新绛人,自称在5月13日24时下班后与几个朋友在县城一饭店喝了些酒,之后驾车送一朋友回家,心想这个时间点了路上不会有交警查车,结果没想到在返回途中就被民警逮个正着。
案例九:2020年5月22日0时10分许,新绛交警在108国道巡逻时,发现一辆北京牌小轿车时快时慢,表现异常,即用车载喇叭喊话令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就在司机苏某(37岁,新绛人)打开车窗玻璃的一刹那,一股浓烈的酒味向民警袭来,民警马上意识到驾驶人涉嫌酒驾,遂迅速将其控制。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案例十:2020年5月23日22时10分,新绛驾驶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M****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绛县108国道县标口处时被新绛交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民警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彭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彭某某驾驶证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驾驶证记13分的处罚。
下一步,新绛公安交警将继续保持对酒驾醉驾“零容忍”,将酒驾醉驾查处纳入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全力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酒驾醉驾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不断提升“生命无价,酒后禁驾”的社会共识和行动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