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07-04

尊敬的张占洲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公安机关畅通刑事立案通道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影响刑事立案的主要因素及原因分析

(一)部分群众对现有法律认识程度存在不足。刑事案件立案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步,能够使更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渠道。但目前在调查研究中发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如部分群众认为只要有纠纷发生,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予以解决,然而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受到法律约束,对于民事纠纷,特别是民事经济纠纷,没有管辖权;部分群众认为借款不还,就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就是不作为。部分群众对现有法律认识有偏差,也反映出办案民警法律素养不高,释法说理能力不强,处理群众问题的方式方法不适当等问题。

(二)公安机关传统考核导向存在偏差。传统考核侧重于对破案率的考核,认为破案率事关法治威慑力,破案率越高,威慑力越强,部分民警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存在“先侦破后立案”情形。若是案件侦查难度高,或在实践中发现暂时无法侦破的案件,则民警会选择暂不立案。

(三)受立案环节民警执法程序不严谨。《刑事诉讼法》《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了受立案环节工作流程,特别是在接报案环节,提出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要求。然而部分民警在工作中仍然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反复多次让群众上门提供报案材料、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完成受立案工作、过度执法、机械执法、受立案程序混乱、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有案不受、受而不立等。如在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会将立案材料的审查与案件的侦查一同进行,立案程序被忽视,主要事实侦查清楚后再将立案程序补上,导致个别刑事案件存在立案难和立案不实的问题。

(四)刑事立案标准被人为拔高。“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错误认识仍然存在于部分办案民警脑海里,严重影响案件的正常立案。公安机关对受理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进行判断,为了把握好立案标准,避免无辜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往往是调查到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进入刑事立案程序,人为拔高了立案标准;更有甚着将立案侦查工作代替立案前调查工作,在保证证据确实、充分后才立案,致使大量案件积压在立案前审查环节。《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立案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受立案追诉标准的限定,还受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这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中最难解决的问题。

(五)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救济制度不够完善。刑事立案救济制度对控告人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对控告人控告案件的不予立案救济方式有三种:一是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救济手段;二是请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进行监督;三是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然而报案人、举报人仅能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此外,公安机关对受立案环节内部执法监督缺位,未严格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规定。

(六)公安机关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警力不足导致民警在接到报案后不能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当案件出现轻重缓急之分时,就会暂时搁置一些案情较轻、缺乏证据的案件,先行处理罪证确定的严重犯罪案件,造成选择性执法,致使个别案件迟迟不能立案。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未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紧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规取保候审、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等执法顽瘴痼疾,通过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滚动筛查、比对分析110接处警系统和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对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的警情、案件进行全面排查,自查发现有案不立问题案件共计95件,全部完成整改。二是开展执法突出问题“回头看”,对全市公安机关2021年以来办理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未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等问题案件及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逐案复查,发现问题案件65起,全部整改到位。

(二)加强对全市公安机关案件考评力度。一是开展全市公安机关案件月考评工作,逐月在山西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上随机抽取案件,对各县(市)公安局、分局案卷质量和执法视音频质量进行考评。二是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考评细则》《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考评细则》要求,逐月抽取各县(市)局、分局办理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对考评时段内抽取的案件逐环节逐项进行考评,对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梳理,形成案件考评问题清单。三是逐月下发执法质量考评情况通报,对考评中发现的共性、多发性问题和个性突出问题进行通报,要求各单位对照问题清单,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报送评查案件问题整改情况。

(三)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市局于2022年3月24日挂牌成立“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运城市公安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并联合下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及时、准确、有效的监督,共同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民警执法办案能力,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效,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落实《运城市公安机关受立案十五条规定》《运城市公安机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十二条措施》。一是针对受立案环节的突出问题,制定了《运城市公安机关受立案十五条规定》,约束民警依法及时受案立案,严格落实受立案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制度,在接报案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三个当场”制度内容及投诉方式。根据受案立案审查期限进行预警提示,下大力气解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立案等突出问题。健全受立案巡查制度,通过对比核查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受立案网上登记情况、案件证据资料等以及电话回访等方式,复核监督受立案情况。二是针对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顽瘴痼疾,制定了《运城市公安机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十二条措施》,全面落实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刑事案件质量管控。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增强民警严格依法办案意识,从制度源头上防止受立案问题反弹。

(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成立运城市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运城市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统筹协调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分析研判执法工作,研究部署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问题,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完善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

(六)强力推进民警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民警的法律素养及执法办案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线上网络执法培训,组织全市公安机关民警通过钉钉群收听观看“执法能力培训云课堂专题”网络课程。每周二、周四晚上和周六全天安排讲授法考相关内容,包括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民法等,年度计划举办18次专题培训讲座,全市共计2673名民警入群参训。同时,制定出台了《运城市公安机关鼓励民警参加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奖励办法》,鼓励民警积极学习备考,努力提升法律素养。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结合当前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升政治站位,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持续深入整治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顽瘴痼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安队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法办案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改革执法考核评定标准,促进执法质效提升。创新绩效评估方式,推广办案积分制等质效并重的考评模式,加大执法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以破案率为主的考评机制向以执法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转变。强化日常考评,实行实时、动态考评制度,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持日清、周报、月结。提高网上执法质量考评智能化水平,实现办案质量自动考评打分,提升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切实把执法质量考评与队伍管理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与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等紧密挂钩,充分发挥考评正向激励作用。

(三)完善各类工作机制,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简化立案程序,对立案审查时间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我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抓手,坚决防止和杜绝办案单位对群众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审查超期影响立案的情形。严格执行《运城市公安机关受立案十五条规定》《运城市公安机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十二条措施》,严格落实受立案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三个当场”制度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刑事案件质量管控。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和法律素养。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法律规定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机制,深入开展全警实战大练兵活动,不断强化全警执法能力训练。支持鼓励民警参加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认真落实奖励措施,充分发挥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的积极作用。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制队伍,全面加强公安法制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健全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制作用,认真落实《运城市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各主要执法办案部门要对本部门执法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整改,及时向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总结研判执法整体情况,督导有关执法办案部门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深入总结反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组织协调解决问题。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办公室,落实《关于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机制,对公安机关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等问题进行常态化监督,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立案难”“破案难”“执行难”等问题。全面梳理、分析、总结检察机关监督文书,将检察监督文书涉及的所有问题清单式汇总,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六)加大政策倾斜,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落实市公安局党委“1369”工作思路,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在警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全方位倾斜基层,把“警网融合”“一村一辅警”“一社区一警两辅警”“一室两队”等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切实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效能起到举足轻重的推进作用。

运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