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07-04

尊敬的冀京民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驾驶对电动车管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对改进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工作具有很好的参与价值和指导意义,这一建议,为我市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对全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种类较多,包括电动汽车、低速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电动车。对于电动汽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法律法规,实行登记制度,经我辖区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后,持相应的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对电动自行车,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告,由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并按照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而对于低速电动车,在管理上存在无标可遵、无法可依的困苦局面。这类车主要包括老年人代步车、旅游观光车及其他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等电动车辆,这类车辆存在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主要在道路上载客或载货,按管理体系,其多数产品应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由于这部分车辆的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且在近年内呈现迅猛增长的太热,大量出现在城乡道路上,由于其驾驶人大部分属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不仅不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技能和经验,造成其在道路上无序运行不仅加剧了道路和城市街道拥堵,而且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到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地遏制这一乱象,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低速电动车调查摸底、整改和清理整顿工作,我支队也在2020年5月根据全市的低速电动车情况下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之规定,要求各交警大队认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辖区内低速电动车的情况,由人民政府履行交通管理的主体责任,协调各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速电动车整顿治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对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加强整顿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对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2016〕721 号)“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对违法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治安登记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得违规生产、使用和上道路行驶”之规定,低速电动车从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因此,不论是违法生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还是悬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所核发的号牌的低速电动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因违法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时,一律按机动车相关规定认定,其没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按无证驾驶确定其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对于无证驾驶观光车等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无证驾驶进行处罚。

三、积极协配合各部门开展低速电动车的整治工作

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复杂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要在安排人员摸清辖区内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情况和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向人民政府汇报低速电动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害性,协调各部门及时商讨有关方面妥善处置相关风险及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既要保证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保护合法合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生产、销售、使用的正当权益。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要加强对区域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大管理力度,纳入常态化管理工作

对电动车的整治工作,纳入我支队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加大对电动车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头盔、闯红灯、随意穿插、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和教育低速电动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中心城区对无牌无证电动车辆限行与禁行,降低了电动车辆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从而不断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升文明交通意识

针对老年代步车安全性能差,驾控能力弱、销售老年代步车不具备资质、产品不合格等问题的特点,结合运城老年代步车销售使用流程不规范的实际情况,设计制作老年代步车安全常识、法律法规风险、安全提示等方面交通安全宣传海报、单页、条幅、版面、事故案例警示等宣传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官方微博、微信等宣传手段,在社区、广场、公园等场所开展老年代步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提升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文明出行,安全驾驶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同时,推进全市老年代步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

通过阶段性的工作,我市的低速电动车增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由于对此类车辆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的车辆类型也未明确规定,因此,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依然未得到根本的遏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四十二条:下列车辆、设备、装置、器械、工具不得在道路上通行(一)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二)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其他有动力驱动的设备或装置及第一百零八条:驾驶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其他有动力驱动的设备或装置,或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无合法进口证明的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扣留,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对低速电动车车辆类型的确定,相信我市的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的治理会得到一个根本的好转。

运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