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公安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子项名称 |
设区的市内举办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受理条件 |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举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申请;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活动场所、设施等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可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
||||||||
办理流程 |
审批环节 |
承办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
2059193 |
1 |
|
||||||
审查 |
李卫彬 |
副支队长 |
2059193 |
4 |
|
||||||
决定 |
李会峰 |
党委委员、副局长(首席代表) |
2059199 |
2 |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数 (份) |
复印件数(份) |
提供表格 和样表 |
出具 单位 |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
2 |
1 |
无 |
自行提供 |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举办单位法人委托安全责任人的委托书、安全责任人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2 |
1 |
无 |
自行提供 |
|||||||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 |
2 |
1 |
无 |
自行提供 |
|||||||
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提交消防、电力、卫生(120)等部门安全意见 |
2 |
1 |
无 |
自行提供 |
|||||||
举办者与专业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 |
2 |
1 |
无 |
自行提供 |
|||||||
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
2 |
1 |
无 |
自行提供 |
|||||||
是否有自建系统 |
是 |
系统为省级或市级建设 |
国家级 |
||||||||
是否可网办(可网办地址) |
否 |
||||||||||
受理时间 |
9:00—12:00 13:00—17:00 |
||||||||||
办事地址 |
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
法定时限 (工作日) |
17 |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7 |
||||||||
联系电话 |
2059193 |
监督电话 |
2665986 |
||||||||
填 表 人:董萌萌 联系方式:2059199 负责人:任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