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09-07

“净网2022”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新绛县公安局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重点针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乱象开展清理整治,不断规范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空间。

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

一起来看看

身边的典型案例

更好防范网络安全的风险

 

案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22年5月,新绛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郝某在经营其店铺时存在非法获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郝某因需要推销自己经营的产品,非法获取某小区业主信息700余条;后又将小区业主信息300余条非法提供给经营商。目前,新绛县公安局已依法对郝某进行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2022年4月,新绛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蒋某、杨某有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嫌疑。经调查,蒋某将自己的手机号验证码出售给他人,此验证码被犯罪分子用来注册聊天软件,然后通过该聊天软件实施诈骗,造成江西省南昌市居民武某被诈骗10万余元。杨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以转账的名义借给朋友使用,后其朋友用该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李某、庞某损失10万余元。目前,新绛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蒋某、杨某进行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2022年2月10日,新绛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安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新绛县某妇产医院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未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且未及时发现、处置系统存在的漏洞,使网站存在非授权条件下远程读取特定目录下任意文件的高危安全漏洞,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新绛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该医院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完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