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了规范交警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一、交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行为;(二)交通事故处理;(三)涉案财物;(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三)举行听证的;(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四、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二)执法现场环境;(三)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五)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五、音像记录开始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性能、电量和储存空间等状况。
六、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七、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八、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九、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购置、维护、管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存储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原始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文字或者音像记录的。
十四、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文字、音像记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