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这些行为,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03-31

没偷没抢
只出售了银行卡、手机卡
警察蜀黍告诉你
这样做也犯法!!!

一、“跑分”洗钱被抓,涉案金额千余万

    3月22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侦破两起帮信案件,先后抓获五名“跑分”洗钱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涉案银行卡9张、手机10部,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


    2021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成都务工时结识绰号为“蛋总”的犯罪嫌疑人,得知利用银行卡“跑分”洗钱可以获取高额利润。2022年2月,杜某某开始陆续纠集犯罪嫌疑人季某某、谢某某等多名人员利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为赌博、诈骗团伙进行洗钱“跑分”活动,涉案金额一千余万元。


    2021年1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明知刘某某为赌博平台进行“跑分”洗钱的情况下,纠集陶某某将其名下7张银行卡提供给刘某某为缅北涉诈、赌博窝点洗钱。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二人名下6张银行卡转账流水近60万元。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出售手机卡、银行卡,为犯罪提供帮助
    近日,绛县公安局通过线索发现,辖区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民警立刻展开调查,经过连续多天工作,于3月24日将刘某抓捕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满足个人消费,减轻自己还款压力,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5000元,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绛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保持警惕 远离犯罪
    上述案例,都是因为将个人两卡贩卖、出租给他人,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实质上,他们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次提醒: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