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01-28
运城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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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运城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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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报名或不予受理报名(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报名参加考试的审核意见。 3、考核责任:市级公安机关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评卷。 4、决定责任:考试成绩合格的,经公示,核发保安员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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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民用机场持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狩猎场持枪 |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持枪 | |||||||
猎民持枪 | |||||||
牧民持枪 | |||||||
3 | 行政许可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4 | 行政许可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省级行政区域内携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5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6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7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8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设区的市内举办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9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 |
10 | 行政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规定: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11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12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现场论证及现场工程验收和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13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现场论证及现场工程验收和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14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 ################################################################### | 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理,提出是否办理的审核意见。 |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15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申办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1、受理申请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签发责任:签发普通护照或不予签发,并说明不予签发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
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 | |||||||
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 |||||||
16 | 行政许可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申办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中国公民、港澳同胞的申请2、签发责任:签发出入境通行证(一次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申请补发出入境通行证 | |||||||
17 | 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1、受理申请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签发责任:签发或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申办往来港澳签注 | |||||||
申请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 | |||||||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 |||||||
18 | 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1、受理申请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签发责任:签发或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申办前往台湾签注 | |||||||
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 |||||||
19 | 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申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1、受理申请责任:受理台湾居民办理旅行证件的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入境的审核意见。3、签发责任:签发旅游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申请换发、补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20 | 行政许可 | 对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延期或不予延期按期离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21 | 行政许可 | 对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停留或不予延期按期离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22 | 行政许可 | 对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签发停留证件或不予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23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24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1、查验责任:查验入境出境外国人相关手续。2、决定责任:根据查验结果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入境、出境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
25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增加准驾车型申请业务 |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
驾驶证审验业务 | |||||||
申请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 | |||||||
26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行驶证核发 | |||||||
27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变更登记 | |||||||
转移登记 | |||||||
注销登记 | |||||||
抵押登记 | |||||||
2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六年内免于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29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
30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此事项由交通公路部门提出申请,由支队秩序部门受理,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以市局名义对外发布通告。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
31 | 行政许可 | 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32 | 行政许可 | 核发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 ||
33 | 行政许可 | 超限运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 此事项由交通公路部门审核后,转递支队秩序科,经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秩序科相关人员协调通行路线的辖区交警,负责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的通行条件,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公路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
34 | 行政确认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一)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二)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四)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五)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六)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七)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八)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九)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35 | 行政确认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1、受理申请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签发责任:签发停留或拘留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36 | 行政确认 | 出入境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 1、受理责任:核查查询人证件,确定是否为本人2、提供查询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 ||
37 | 行政确认 |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护照的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宣布作废当事人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提请。2、做出宣布证件作废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
38 | 行政确认 | 对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和吸毒人员登记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 工作责任:公安部门对依法查处的涉嫌涉毒人员进行成瘾认定。不存在行政业务受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 | ||
39 | 行政确认 | 对管制刀具认定 | 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确认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0 | 行政确认 | 淫秽物品鉴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
1、受理责任:需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呈请鉴定报告书等淫秽物品样本进行审查。3、审批责任:需要聘请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 | ||
41 | 行政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3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8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2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5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遗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7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2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4 | 行政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0 | 行政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 |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或擅自开业的予以查封,并对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和报送、保管旅客登记簿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对旅馆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招领或不按期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擅自处理旅客遗留物或超期寄存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旅馆负责人限期上交,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机关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内部治安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应下达《治安管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危害的,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挠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转移赃款赃物,情节较轻的,对责任者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或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责任者和旅馆负责人。 七、旅馆安全防范不严造成失盗的,由旅馆或责任者赔偿旅客的损失;旅客不遵守本细则第九条第五项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负。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技防产品生产的处罚 |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从事技防产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技防产品销售的处罚 |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技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不安装技防系统的处罚 |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区域未安装技防系统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处罚 |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的的处罚 |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安装、拆除、关闭、妨碍、改变、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买卖、传播、隐匿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处罚 | 《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技防产品的;(二)擅自拆除技防系统设备、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技防系统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四)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五)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的;(六)买卖、传播、隐匿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及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十七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有本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8条、第11条或者第12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15条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第86号令)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 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 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 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不制止吸烟行为、未悬挂禁烟标志、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密码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审批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状况检查的; (四) 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系统安全技术测评的; (五) 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 (七) 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含违规信息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九)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的; (十)教唆犯罪的; (十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违规行为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二)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 (三)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五)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 (六)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撤销许可或者取消联网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规登记真实资料、注册信息并审核发布信息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交互式服务栏目管理者的真实资料和信息发布者的注册信息进行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违法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技术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依规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余或者备份; (二)计算机病毒的防治; (三)网络攻击的防范; (四)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记录; (五)身份认证和授权的管理; (六)用户帐号和网络地址的记录; (七)有害信息的防治; (八)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的保存; (九)信息群发的控制。 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除采取前款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与其等级相应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立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并进行备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的单位,应当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报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1个月内,报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全省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前款规定报公安机关备案。对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运营、使用单位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机构定期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等级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等级测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结果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而不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第86号令)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1.受理责任:发现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 | ||
168 | 行政强制 |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拘留审查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对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做出拘留审查决定书。 3、执行责任: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169 | 行政强制 | 对外国人的限制活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对不适用拘留审查情形的提出拟限制活动范围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对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做出限制活动范围决定。 3、执行责任:限制活动范围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170 | 行政强制 | 对外国人的遣送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对有法定情形的提出拟遣送出境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遣送出境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遣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171 | 行政强制 | 扣押、扣留涉案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扣留或者扣押。 2、告知责任:作出扣留或者扣押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做出扣押扣留的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扣留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 | ||
172 | 行政强制 | 盘问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继续盘问。 2、告知责任:作出继续盘问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做出继续盘问的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继续盘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173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强制传唤。 2、告知责任:作出强制传唤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做出强制传唤的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174 | 行政强制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工作责任: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情节轻重办理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 ||
175 | 行政强制 |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的强制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公安部令110号)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
工作责任:对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的涉嫌涉毒人员依法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不存在行政业务受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三十二条 | ||
176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2、告知责任: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3、决定责任: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的决定。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至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 | ||
177 | 行政强制 | 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1、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扣留或者扣押。2、告知责任:作出扣留或者扣押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3、决定责任:作出扣押扣留的决定。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扣留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 ||
178 | 行政强制 | 临时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 1、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扣留或者扣押。2、告知责任:作出扣留或者扣押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3、决定责任:作出扣押扣留的决定。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扣留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 ||
179 | 行政强制 | 强制隔离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79号)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工作责任:对吸毒成瘾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不存在行政业务受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 ||
180 | 行政强制 | 社区康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
工作责任: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不存在行政业务受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 | ||
181 | 行政强制 | 社区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工作责任: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不存在行政业务受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 ||
182 | 行政强制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2、告知责任:作出检查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做出检查的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183 | 行政强制 |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2、告知责任:作出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3、决定责任。做出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决定。 4、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追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184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或出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况的强制驱散和强行带离现场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 | ||
185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1、审查责任:人民警察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保护性约束措施。 2、决定责任。做出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追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186 | 行政奖励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1.组织责任:由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分管领导研究决定,以市公安局名义表彰。 |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 ||
187 | 其他类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晋公通字[2011]48号)第十五条 获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时应填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拟登记备案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六)提供保安服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组织机构、设施、装备、交通工具、公司住所等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省提出保安服务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所需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对申请单位的住所、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进行核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证明》;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备案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出具《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登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晋公通字[2011]48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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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其他类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晋公通字[2011]48号)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工作: (三)接受辖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备案,并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接受监督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备案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出具《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登记备案表》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五条 《山西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及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晋公通字[2011]48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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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其他类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10]43号)第七条 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备案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而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将保安服务情况向当地市(地、州、盟)公安机关备案,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备案,并纳入监管。 第八条 关于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备案范围问题。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行招用的直接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和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人员,应当纳入公安机关备案范围。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备案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书面告知其原因)。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10]43号)第七条、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