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省内户口居民办理投靠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省外户口居民办理投靠业务的,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向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开具《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携带《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前往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4、所需材料:
(1)父母投靠子女:
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③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④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夫妻投靠:
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③结婚证(随迁子女的提供出生证);
④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3)未婚、离异子女投靠父母:
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③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已达法定婚龄的子女需出具未婚声明,离异、丧偶子女需出具离异、丧偶证明;
④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4)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
①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③《收养证》;
④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5、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