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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不思悔改 连续作案再落法网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12/31 9:52:27

今年以来,盐湖公安立足公安职能,主动出击、协同作战,向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

近日,盐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通过分析研判,走访摸排,蹲点守候,在北城办北苑新村将嫌疑人叶某青、李某胜抓获。

经查:12月24日11时许,李某胜(男,盐湖区人,62岁)伙同叶某青(男,盐湖区人,57岁,有盗窃前科)窜至葡萄园荣河1+1超市门口,将一辆白色电动车撬开盗走。18时许,再次窜至葡萄园荣河1+1超市旁边的汇金国际门口,将一辆黑色电动车撬开盗走,两辆电动车被二人分别以700元和280元的价格销赃。目前,被盗电动车已全部追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李某胜、叶某青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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