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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芮城公安处理56人!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10/14 15:27:49

    为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10月7日起,芮城县进入全域静默管理状态,广大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但是,仍有极少数人不顾芮城县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心存侥幸,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私自外出流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56名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流动人员进行了处理,并对私自在街面流动销售水果的闫某峰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一

    10月10日17时许,芮城县南磑镇居民闫某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驾驶车辆外出流动销售水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闫某峰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10月10日16时许,党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县城华泰南路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例三

    10月10日16时许,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县城永乐北路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例四

    10月10日16时许,赵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学张乡斜口村菊花工业园附近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例五

    10月10日20时许,刘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阳城集镇北街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例六

    10月10日20时许,张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西陌集镇街道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例七

    10月10日21时许,张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大王集镇南街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例八

    10月10日21时许,陈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东垆集镇一级公路旁违规出行,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共同抗疫。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通告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静默期间的社会秩序。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守好芮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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