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河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二中队紧盯目标不放松,主动出击经过对上网逃犯及其家属多日的思想工作。8月1日、2日连续规劝两名网上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男,27岁,河津人。2023年8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单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已被移交办案单位。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男,34岁,河津人。2023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
目前,该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 法 课 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