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讯
案件快递
门窗紧锁,家中财物却不翼而飞,只因这个坏习惯...
发布:运城市公安局    时间:2022/11/17 17:47:08

今年以来,盐湖公安立足公安职能,主动出击、协同作战,在全力以赴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向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更快破大案、更多破小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宁。

为方便进出,有一少部分群众习惯将家中大门钥匙藏在门口附近,这种方便自己的坏习惯,反倒也为小偷行了方便。

11月3日,盐湖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东城中队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因疫情期间家中无人,其家中手机、现金、钻戒、金首饰等价值约4万元的物品被盗走。接到报案后,民警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工作,通过调取案发地监控视频,分析研判,走访摸排,于11月1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斌。

经查:10月8日晚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36岁,平陆县人),在盐湖区某公寓使用房主放在窗台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后,盗窃手机、钻戒、现金、金首饰等物品价值约4万余元,目前已追回一部手机,其余赃物正在全力追缴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市民朋友不要图一时方便,将家中的钥匙藏在门外,因为门外所谓“隐蔽之处”其实并不安全,反而给了小偷可乘之机。如遇被盗,一定要及时报警求助。

普法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版权所有:运城市公安局  ICP备案许可证 :晋ICP备05002945号-1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运城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359-2273110  网站标识码 :1408000040  
 晋公网安备:1408020200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