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相同的错误不犯第二次。正常来说,因酒驾被交警查处过的驾驶员,本该吸取教训,可有些驾驶人心存侥幸不悔改,又铤而走险继续饮酒驾驶机动车。垣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西峰山中队将一名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范某某送进拘留所,违法行为人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近日,垣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闻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中条大街黄河路开展夜查酒驾整治行动,晚23时20分,民警对一辆号牌为晋MW1***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范某某身上散发出酒精味,涉嫌酒后驾驶。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录入驾驶员信息时,民警还发现范某某曾于2020年7月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此次饮酒被查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二次酒驾)。
执勤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垣曲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不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属于“二次酒驾”。对于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垣曲公安交警一直以“零容忍“严查处的态度。酒驾无侥幸,二次酒驾必严惩!请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到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