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大气环境污染压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稷山县公安局翟店派出所积极贯彻落实《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11月8日查处一起燃放烟花爆竹案。
经查,违法嫌疑人吴某(男,57岁,稷山人)于11月8日12时许,因家里搬家便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吴某已被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