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且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属于非机动车。
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文明交通、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三、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安排,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五、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规范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路段或时段通行。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车架结构、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
(三)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指挥;
(二)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停放区域的管理规定;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最右侧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逆向行驶;
(七)饮酒、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十、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20元罚款;
(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处2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元罚款;
(五)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
(六)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30元罚款;
(七)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30元罚款;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九)不避让盲人的,处50元罚款;
(十)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十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属性定责。
十三、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
十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管理,过渡期为五年,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五、侮辱、阻挠或者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